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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世皇朝}{傲世皇朝平台}市场分析报告
作者:an888    发布于:2025-10-15 05:03   

  {傲世皇朝}{傲世皇朝平台}市场分析报告当前位置:首页食品资讯权威发布市场监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时间:2019-06-20 17:11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8号),涉及广西1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国家市场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8号),涉及我辖区1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169号金桥江南果菜交易中心综合区195档位(经营者:黄鹏福)销售的沙甲

  违法事实认定:黄鹏福于2018年11月14日购进抽检不合格沙甲6kg,销售3kg(含监督抽检3kg),购进价格为4.5元/kg,销售价格为20元/kg。南宁市兴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17日对黄鹏福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黄鹏福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沙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如实供述有关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召回,自动停售问题食品,并在期限内完成了整改。截至目前,未接到消费者反映因食用上述不合格沙甲造成伤害等不良反应的情况。当事人黄鹏福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款所指的食品摊贩,其经营的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沙甲行为,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所指情形,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当事人黄鹏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整改情况: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主动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做好进货查验记录。

  违法事实认定: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盛天领域购物广场于2018年11月14日购进抽检不合格白贝5kg,销售5kg(含监督抽检3.078kg),购进价格为5.9元/kg,销售价格为7.8元/kg。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5日对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盛天领域购物广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盛天领域购物广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白贝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并积极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且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少。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5元;2、罚款2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0009.5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南经食药监食罚〔2019〕2 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东海市场(经营者:叶文师)销售的灵山初生家鸡蛋和本地土鸡蛋

  违法事实认定:叶文师于2018年11月11日购进抽检不合格灵山初生家鸡蛋4kg,销售4kg(含监督抽检2kg),销售价格为26元/kg;购进抽检不合格本地土鸡蛋3kg,销售3kg(含监督抽检2.1kg),销售价格为24元/kg。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26日对叶文师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叶文师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灵山初生家鸡蛋和本地土鸡蛋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并积极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且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少。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九十五条第四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6元人民币;2、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北)食药监食流罚〔2018〕17号。

  违法事实认定:南宁市卫宏蛋品店于2018年11月13日购进抽检不合格珍珠土鸡蛋10kg,销售10kg(含监督抽检1.8kg),购进价格为20元/kg,销售价格为24元/kg。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19日对南宁市卫宏蛋品店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南宁市卫宏蛋品店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珍珠土鸡蛋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并积极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罚款3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南江食药监食罚﹝2018﹞181号。

  违法事实认定:北海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1日购进抽检不合格鸡蛋107.5kg,销售107.5kg(含监督抽检2.294kg),销售价格为11.96元/kg。北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17日对北海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北海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鸡蛋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并积极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85.7元人民币;2、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北)食药监食流罚〔2018〕13号。

  违法事实认定:北海市海城区桥都超市于2018年11月11日购进抽检不合格青线.96元/kg。北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17日对北海市海城区桥都超市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北海市海城区桥都超市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青线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并积极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35元人民币;2、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北)食药监食流罚〔2018〕10号。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百家惠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青豆角(豇豆)

  违法事实认定:防城港市防城区百家惠超市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购进抽检不合格青豆角(豇豆)10kg,销售9kg(含监督抽检2.106kg)。防城港市防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7日对防城港市防城区百家惠超市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防城港市防城区百家惠超市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青豆角(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防区)食药监食罚告〔2018〕18号。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仙葫购物广场销售的旦丁三黄鸡

  违法事实认定: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仙葫购物广场于2018年11月15日购进抽检不合格旦丁三黄鸡10kg,销售3.04kg(含监督抽检2.64 kg),购进价格为30.6元/kg,销售价格为47.6元/kg。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21日对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仙葫购物广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仙葫购物广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旦丁三黄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1.68元;2、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南青)食药监食流罚〔2018〕120号。

  排查原因:养殖环节尼卡巴嗪残留标志物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

  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自行召回已售出的该批次不合格产品。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盛世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防城分公司销售的皇帝柑

  违法事实认定:防城港盛世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防城分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购进抽检不合格皇帝柑87.5 kg,销售64kg(含监督抽检1.65kg)。防城港市防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7日对防城港盛世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防城分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防城港盛世百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防城分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皇帝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防区)食药监食罚告〔2018〕19号。

  违法事实认定:北海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购进抽检不合格青豆角(豇豆)7.5kg,销售7.5kg(含监督抽检2.086kg),销售价格为7.96元/kg。北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7日对北海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北海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青豆角(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9.7元;2、罚款20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桂北)食药监食流〔2018〕11号。

  排查原因:供应商采购该批青豆角时未经过菜市场快检,经营企业在快检时未能发现该批青豆角不合格。

  违法事实认定:北海市海城区龙其海活鲜水产品批发部于2018年11月12日购进抽检不合格濑尿虾80kg,销售74.3kg(含监督抽检2kg),损耗5.7kg。北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21日对北海市海城区龙其海活鲜水产品批发部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北海市海城区龙其海活鲜水产品批发部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濑尿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构进行调查,发布召回公告,纠正违法行为,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公共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北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419.5元人民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北)食药监食流罚〔2018〕15号。

  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外沙岛活鲜市场HB10号(东区1010号)(经营者:王仁强)销售的濑尿虾,

  违法事实认定:王仁强于2018年11月12日购进抽检不合格濑尿虾75kg,销售69kg(含监督抽检2kg),损耗6kg。北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21日对王仁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王仁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濑尿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构进行调查,发布召回公告,纠正违法行为,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公共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北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205元人民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北)食药监食流罚〔201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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