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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恒行6平台}的核心要点
作者:an888    发布于:2025-10-24 10:14   

  一文读懂{恒行6平台}的核心要点关于公开征求《台州市婴幼儿非谷类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等11个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台州市婴幼儿非谷类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等11个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意见的反馈

  现将《台州市婴幼儿非谷类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予以公布,该方案自2025年11月20日起施行。

  (一)为做好台州市婴幼儿非谷类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二)本方案适用于台州市婴幼儿非谷类辅助食品许可审查工作,应当结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使用。

  (三)本方案所称“婴幼儿非谷类辅助食品”是指以畜禽肉及其肝脏、鱼虾类、薯类(红薯、马铃薯或其制品)、果蔬豆类(或其制品)、坚果籽类(或其制品)、蛋类(或其制品)等(如包括营养食用油、营养调味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若辅料为谷物类时,谷物类不得超过50%),经一定的工艺手段制成的适于6月-36月龄婴幼儿(其中营养调味品仅适用12月龄以上幼儿),即食状态分散形态5mm以下,应保障不会引起婴幼儿吞咽困难,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相关婴幼儿标准的婴幼儿非谷类辅助食品。

  本方案不适用GB 10769包含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70包含的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和GB 22570所包含的辅食营养补充品。

  婴幼儿非谷类辅助食品的食品类别为“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类别、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及执行标准等见表1。

  (五)本方案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方案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方案。

  (六)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仓储等辅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生产场所的相关规定。

  (七)生产车间及辅助设施的设置应当按生产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根据生产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和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避免交叉污染。生产车间内应区分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具体划分见表2。

  冷却间、粉碎间、配料混合车间、半成品暂存间、包材消毒清洁间、内包装车间等

  (八)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附录A中的监控指南,制定清洁作业区及过程产品的微生物监控程序。

  (九)婴幼儿非谷类辅助食品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设备设施相关规定。

  (十)生产设备的布局、安装和维护应当符合工艺需要,工艺文件、操作规程等具体要求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相关规定。

  后段工序不再有热处理的混合工序,应配套除尘装置,投料产生的粉尘应避免混入生产环境,混料过程为封闭、无尘、自动化操作。

  带有自动质量计量的全自动包装机(除短纤维状产品外)。检重设备应带自动剔除装置或停机报警装置。

  自动控制,能检测出球径≥2mm金属,有异常信号停机报警功能或自动剔除功能。

  (十二)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工序或关键点,并实施质量控制,制定操作规程,关键工序或关键点可设为:原料验收、配料投料、金属探测等,对其形成的信息建立电子信息记录系统。

  (十三)人员管理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人员管理相关规定。

  (十四)应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符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十五)制定原辅料的采购管理制度、防止微生物污染、化学污染、物理污染的控制制度、产品追溯制度、物料发放和使用及储存管理制度、工作服清洗保洁制度、生产设备管理制度、产品防护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产品召回制度、不合格管理制度、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和自查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检验设备管理制度、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等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相关规定。

  (十六)制定原辅料供应商审核制度和审核办法,对原辅料供应商的审核至少应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定期对畜禽肉及其肝脏、鱼虾类、薯类(红薯、马铃薯或其制品)、果蔬豆类(或其制品)、坚果籽类(或其制品)、蛋类(或其制品)等主要原辅料生产商或者供应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审核评估,形成现场质量审核报告。

  (十七)应加强对畜禽肉及其肝脏、水产动物(含鱼肝)、薯类(红薯、马铃薯或其制品)、果蔬豆类(或其制品)、坚果籽类(或其制品)、蛋类(或其制品)等食用农产品的采购管理,审核种植养殖地提供的农业投入品(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记录,确保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十八)产品检验和质量要求可以根据企业标准要求执行,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对生产加工过程中无后续灭菌操作的原辅料,企业应制定相关标准要求,对微生物等指标进行监控。

  (二十)不使用危害婴幼儿营养及健康的物质,对原辅材料中可能出现的危害物质进行必要的检测(如坚果籽类的黄曲霉毒素B1等)。不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辅料;不使用氢化油脂。

  (二十一)畜禽肉及其肝脏等原料应选用定点屠宰企业产品,经过检验检疫,并有合格证明。畜禽肉及其肝脏等原料应每批次进行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瘦肉精项目快速检测,并根据需要开展污染物检测。发现原料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应立即停止采购和使用,并向本企业、原料供应商所在地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十二)薯类(红薯、马铃薯或其制品)、果蔬豆类(或其制品)、坚果籽类(或其制品)、蛋类(或其制品)原料应使用未腐败变质的优质原料或其制品,畜禽肉类及其肝脏、鱼虾类原料应使用新鲜或冷冻的优质原料或其制品,应去掉骨、鳞、刺等不适宜婴幼儿食用的物质。不应使用香辛料(既是香辛料又可作为其他类别食品原料除外,如芝麻等)。

  (二十三)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规定,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不得使用添加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材料,包装材料在特定贮存和使用条件下不应影响婴幼儿辅助食品的安全和产品特性,包装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二十四)建立产品研发管理制度,应有自主研发机构并有独立的场所、设备、设施及资金保证,配备专职研发人员。

  研发机构应能够研发新的产品、跟踪评价产品的营养和安全,确定产品保质期,研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并提出防范措施。新产品研发应包括对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安全、营养等方面的综合论证,产品配方应保证婴幼儿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应保留完整的配方设计、论证文件等资料。企业应对产品配方及其均匀性、稳定性、安全性进行跟踪评价。

  (二十五)鼓励建立产品信息网站查询系统,提供标签、外包装、质量标准、出厂检验结果等信息,方便消费者查询。企业应按照《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要求进行追溯管理。

  (二十六)应按所申报的婴幼儿非谷类辅助食品,提供试制食品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合格报告,并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检验项目应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企业标准等要求进行检验。

  产品标签标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100号公告)及产品执行标准等规定。

  台市监食生〔2025〕6号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台州市婴幼儿非谷类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