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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星亿注册农产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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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作者:an888    发布于:2025-12-22 18:52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其他食品(即食鲜切果蔬)生产许可工作,促进食品生产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食品安全,我局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相关要求,结合类似食品的审查细则和产品执行标准起草了《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食品(即食鲜切果蔬)生产许可审查方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认为本方案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请一并向我局提出。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2月18日至12月26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或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文明二路17 号1 号楼807室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与登记注册科,并在信上注明“《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食品(即食鲜切果蔬)生产许可审查方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附件: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食品(即食鲜切果蔬)生产许可审查方案(征求意见稿)

  【政策解读】《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食品(即食鲜切果蔬)生产许可审查方案》政策解读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食品(即食鲜切果蔬)生产许可审查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做好食品即食鲜切果蔬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制定《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食品(即食鲜切果蔬)生产许可审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仅适用于惠州市辖区范围内即食鲜切果蔬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应结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使用。

  第三条本《方案》所称即食鲜切果蔬是指以新鲜的水果、蔬菜为原料,采用预处理、清洗、去皮或不去皮、切分或不切分、消毒、漂洗、去除表面水等处理,密封包装后经冷链贮运销售,可直接入口食用的产品。

  第四条即食鲜切果蔬的申证食品类别为其他食品,类别编号为3101,类别名称为其他食品,品种明细为其他食品:即食鲜切果蔬。

  第六条本《方案》引用的文件、标准应当采用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主要文件及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厂区、厂房和车间、库房要求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中生产场所相关规定。

  第八条生产车间及辅助场所的设置应当按生产工艺、卫生控制要求有序合理布局。根据生产流程、操作需要和清洁度要求进行分离或分隔,避免交叉污染。生产车间划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不同作业区之间应当采取有效分隔。清洁作业区应当定期采用紫外线照射或臭氧等方式对加工环境消毒。即食鲜切果蔬生产车间及作业区划分见表1。

  第九条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按存储条件(温度、湿度、避光等)的不同采取分库存放或同库分区存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设置区分标识单独存放。清洁剂、消毒剂等应采用适宜的器具妥善保存,包装标识完整,必须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有专人管理。

  第十条生产设备、供排水设施、清洁消毒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个人卫生设施、通风设施、照明设施、温控设施、检验设备设施等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的相关规定。

  温控设施应符合GB 31652对功能车间的温度要求:一般作业区中,应根据原料特性选择储存温度,需要冷藏的原料储存温度应不高于10℃,成品库应不高于5℃。准清洁作业区(如蔬菜切分区、清洗区、清毒区及漂洗区等)应不高于 10℃。清洁作业区(如水果切分区、内包装区等)应不高于5℃。消毒水温应不高于5℃。

  第十一条企业应具有与申报品种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各个设备的设计产能应能相互匹配,其性能与精密度应符合生产要求,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消毒或灭菌。

  第十二条应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如:清洗、切分(按需要)、去皮(按需求)、消毒、漂洗、脱水或沥水设备。

  第十三条企业自行检验的,应具备与所检项目相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检验室应当布局合理,检验设备的数量、性能、精度等应当满足检验的需求。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或校准。

  企业应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留样间(区),按产品的保存条件和生产批次进行留样管理,及时保留样品。

  第十四条企业应具备满足过程检验和成品出厂检验所需的实验室、检验设备、设施和试剂。检验设备一般包括:1.分析天平(0.1mg);2.天平(0.1g);3.灭菌锅;4.微生物培养箱;5.显微镜;6.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等,如有其他出厂检验项目的还应具备相应检验设备。

  第十五条企业生产设备的布局应当与产品工艺流程相适应,避免交叉污染,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的相关规定。

  鲜切水果的主要工艺流程为预处理、清洗、消毒、漂洗、去皮或不去皮、切分、去除表面水、包装、金属探测、冷藏等。

  鲜切蔬菜的主要工艺流程为预处理、清洗、去皮或不去皮、切分或不切分、消毒、漂洗、去除表面水、包装、金属探测、冷藏等。

  具体产品按企业实际工艺流程生产,但其工艺流程必须科学合理,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生产设备的布局、安装和维护必须符合工艺需要,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消毒或灭菌。不合格、报废设备应搬出生产区,暂停使用的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第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工艺文件、操作规程等生产技术文件,技术文件与实际操作应保持一致性。工艺流程应合理、有序,无交叉污染。

  原料验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原辅料必须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消毒漂洗:应合理设置消毒液的浓度和消毒时间,消毒水温应不高于5℃,并定时监控应定时监测末次漂洗水的消毒液浓度,彻底漂洗,尽可能降低消毒液残留。

  内包装:内包装环境温度应不高于5℃,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服管理规定,防止即食鲜切果蔬受到异物污染。

  第二十条应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符合《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应与岗位要求相适应,掌握即食鲜切果蔬生产工艺操作规程,熟练操作生产设备设施,人员数量应满足企业生产需求。其中检验人员应具有食品检验相关专业知识,经培训合格。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培训与考核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培训的内容应与岗位的要求相适应,并有相应记录。食品安全管理、检验等与质量相关岗位的人员应定期培训考核,不具备能力的不得上岗。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明确与食品直接接触的相关岗位,并对相关岗位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形成健康档案进行管理。对当班生产人员进入工作岗位前应进行健康状态检查并形成记录,发现食品加工人员患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及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三条建立并执行采购管理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企业应规定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的验收标准和验收规范,记录采购的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定期对主要原料供应商进行评价、考核,确定合格供应商名单。

  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在加工、储藏和运输条件下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并执行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对生产过程中关键控制环节的质量安全进行管控:

  (一)应当制定清场管理要求。各生产工序在生产结束后、更换品种或批次前,应当对现场进行清场并进行记录。清场工作包括剩余物料的处理、中间品、成品的处理,废弃物的处理,生产用具的处理,外包工序的清场。

  (二)应建立清洁消毒制度。根据工艺特点选择合理的清洁消毒方法,对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清洗消毒和监控并记录,以保证即食鲜切果蔬加工场所、设备和设施等清洁卫生,防止产品污染。

  (三)应制定生产过程微生物和致病菌监控要求。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即食鲜切果蔬加工卫生规范》(GB 31652)中附录A,制定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微生物监控要求。

  第二十五条建立并执行检验管理及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应包括原料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及产品留样的方式及要求。产品执行标准规定出厂检验要求的,应按标准规定执行。执行标准未规定出厂检验要求的,企业应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生产过程控制等因素确定检验项目、检验频次、检验方法等检验要求。

  (一)自行检验。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每年至少对所检项目进行1次检验能力验证。使用快速检测方法的,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验证,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当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结果显示异常时,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二)委托检验。不能自行检验的,可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妥善保存检验报告。

  (三)产品留样。每批产品均应有留样,产品留样间应满足产品贮存条件要求,留样数量应满足复检要求,产品留样应保存至保质期满并有记录。对过期产品进行科学处置,如实、完整记录留样及过期产品处置相关信息。留样标签信息与销售包装标签信息对应。

  第二十六条建立并执行运输和交付管理制度。企业应根据食品及食品原料的特点和卫生需要规定运输、交付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运输。不应使用未经清洗的车辆和未经消毒的容器运输产品。运输过程中温度控制应符合产品运输的温度要求。冷链运输车厢内应设置温度监控设备,并规定校准、维护频次。运输工具应按照规定检查、清洁、消毒,确保安全卫生,并做记录。与第三方物流签订运输协议的,应明确查验第三方物流冷链资质要求,明确相关责任及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要求。

  第二十七条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原料采购与验收、生产加工、产品检验、出厂销售等全过程信息,实现产品有效追溯。企业应合理设定产品批次,建立批生产记录,如实记录投料的原料名称、投料数量、产品批号、投料日期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企业应对即食鲜切果蔬生产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并规定自查频次。

  自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人员管理情况;检验管理情况;记录及文件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建立并执行不合格品管理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企业应明确对在验收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标识、贮存和处置措施,不合格品应与合格品分开放置并明显标记。如实、完整记录不合格品保存和处理情况。企业应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置、销毁等措施,如实记录召回和处置情况,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防护制度。应建立食品防护计划,最大限度降低因故意污染、蓄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食品受到生物、化学、物理方面的风险。

  1.原料仓库。应设专人管理原料仓库,规定仓库卫生检查频次,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2.成品仓库。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包装后成品应在产品规定温/湿度条件下进行贮存。

  (三)建立并执行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应规定废弃物清除频次;必要时应及时清除废弃物;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尽快清除。

  (四)建立并执行工作服清洗保洁制度。工作服及其他工作服配套物品(以下简称工作服)应符合相应的作业区卫生要求。不同清洁作业区的工作服应分开放置,与个人服装、其他物品分开放置。员工不得在相关作业区以外穿着工作服。

  不同清洁作业区的工作服应从颜色、标识上加以明显区分并分开清洗。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的工作服应每日进行清洗、更换,一般作业区的工作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清洗、更换的频次。清洗消毒后仍然不能达到预期用途的工作服应及时更换。

  (五)建立并执行文件管理制度。对文件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各相关场所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

  第三十一条企业按所申报即食鲜切果蔬的执行标准,分别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检验。相同执行标准的不同产品,应抽取工艺更复杂的产品进行检验。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标准、企业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要求进行。

  注:本表规定了即食鲜切果蔬检验项目和方法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以产品执行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