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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和城手机app下载,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征求《水果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水果制品生产许可工作,加强水果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水果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2年1月23日前将《公开征求意见反馈表》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网址:),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件主题请注明“水果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第一条 为做好水果制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国家标准,制定《水果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应当与《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蜜饯生产卫生规范》(GB 8956)以及与水果制品相关的强制性标准结合使用,适用于水果制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第三条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水果制品分别为:蜜饯、水果干制品、果酱。水果制品生产许可类别目录见表1。
本细则中的蜜饯是指以果蔬和/或果蔬初级加工产品为主要原料,经过盐渍(或不盐渍)和/或糖渍(或不糖渍)等制成或经打浆(或粉碎)、成型、干燥(或不干燥)等工艺制成的蜜饯类、凉果类、果脯类、话化类、果丹类、果糕类等制品。
本细则中的水果干是指以水果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干燥工艺制成的水果制品。
本细则中的水果脆是指以水果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切分(或不切分)、烫漂(或不烫漂)、加盐(或不加盐)等预处理或经打浆后造型,通过干燥工艺制成的口感酥脆的水果制品。
本细则中的水果粉(粒)是指以水果为主要原料,经切分(或打浆)、干燥等工艺制成的粉(粒)状水果制品。
本细则中的果酱是指以水果和/或水果初级加工产品为主要原料、甜味料等为辅料经加热、杀菌等工艺制成的含有(或不含有)不同形状水果的酱状水果制品。
第四条 蜜饯、水果干制品中的水果干允许分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细则正文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第六条 厂区选址、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厂区布局、厂区道路、厂区绿化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和《通则》的相关规定。
生产蜜饯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生产卫生规范》(GB 8956)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厂房和车间设计、布局应当与水果制品的特点、生产工艺、生产能力等相适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和《通则》的相关规定,避免交叉污染。
生产蜜饯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生产卫生规范》(GB 8956)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生产场所内应当划分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生产操作要求和生产操作区域清洁程度的要求进行隔离,避免交叉污染。水果制品生产作业区划分见表2。
原料验收区、原料处理区、原料腌制区、原料晾晒区、原料仓库、外包装间、成品仓库、包材仓库等
原料预处理区、配料区、辅料加工区(需要时)、加热区、杀菌区、冷却区(需要时)、内包装材料消毒区(需要时)等
对于内包装后杀菌的蜜饯产品,其杀菌工序可以在一般作业区进行,其他生产区域按照实际生产工艺合理设置。
对于灌装、封盖后杀菌的果酱产品,其杀菌工序可以在一般作业区,灌装区、内包装间可以在准清洁作业区。
第九条 清洁作业区应当保持干燥,并尽量减少供排水设施和系统。若无法避免,应当具有防止污染的有效措施。
第十条 厂房和车间建筑物应当保持完好,环境整洁,防止虫害的侵入及孳生。生产车间的墙壁、地面、顶棚、门窗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和《通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腌制区应当单独设置,便于自然通风或具有通风排气设施。腌制池池面上方应当高于地面30 cm以上,敞开式的腌制池应当加盖顶棚。若腌制池设在室外,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雨水、异物或动物的侵入。腌制槽、缸、桶等非固定容器一般应放置于室内,若放置于室外则必须加盖并保持密闭。
原料干燥晾晒场(房)地面应用水泥或石板等坚硬材料铺砌或使用无毒、无味、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的涂料,地面应平坦,无积水。采用自然晾晒方式干燥的产品,其半成品应当在四周有围墙或纱网等防护措施的晾晒场(房)内晾晒,防止虫害侵入。晾晒时,半成品应当置于与地面相隔的晒架、晒盘或其他容器上,避免直接接触地面。
第十二条 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仓库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和《通则》的相关规定。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当按照产品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库或专区(柜)存放,并具有明确标识。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质应分别安全包装,明确标识,并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验收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产品应当分区存放,并醒目标识。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具有与生产水果制品产品品种、数量等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其性能和精度应当满足生产要求。水果制品常见生产设备设施见表3。
1、自然干燥常见设备设施:原料清洗设备设施、原料预处理设备设施、分选设备设施(需要时)、晾晒场(房)、包装设备设施和包装材料清洁消毒设备设施、异物检测设备;
1、油炸常见设备设施:原料清洗设备设施、原料预处理设备设施、油炸设备、分选设备设施、包装设备设施和包装材料清洁消毒设备设施、异物检测设备;
1、热风干燥常见设备设施:原料清洗设备设施、原料预处理设备设施、打浆设备(需要时)、热风干燥设施、粉碎设备、筛分设备、包装设备设施和包装材料清洁消毒设备设施、异物检测设备;
果丹类、果糕类和果酱生产过程中,如果使用的玻璃制品工器具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应当配备X光异物监控设备。
第十四条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设施及工器具应当采用无毒、无气味、不吸水、耐腐蚀、易清洁消毒、可反复清洗和消毒、不易孳生微生物、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制成。腌制、浸渍等容器的内壁和直接接触食品的覆压物应当具有不与物料发生化学反应、不吸附物料、不易脱落等特性。
第十五条 供排水设施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和《通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生产车间入口处及车间内必要处,应当按照需要设置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企业应当在清洁作业区入口处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如有需要,在作业区内适当位置加设洗手和(或)消毒设施;与消毒设施配套的水龙头其开关应当为非手动式。根据对食品加工人员清洁程度的要求,必要时设置风淋室、淋浴室等设施。
天平(依据产品包装上的净含量配备相应精度的计量器具)、超净工作台、微生物培养箱、显微镜
原料验收→原料预处理→配料→腌制(或不腌制)→干燥(或不干燥)→冷却(或不冷却)→杀菌(或不杀菌)→包装→在线或成品异物检测→成品
→配料→加热浓缩→灌装→杀菌(或不杀菌)→冷却→在线或成品异物检测→成品1、原料验收:原料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职责。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食品安全管理意识。食品检验人员数量、能力应当满足企业检验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三)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一)水果制品生产工艺控制制度。生产蜜饯应当制定原料预处理、配料、腌制(需要时)、打浆/打粉(需要时)、干燥(需要时)、冷却(需要时)、浓缩(需要时)、杀菌(需要时)、包装、在线或成品异物检测等生产工艺文件和生产工艺关键参数控制记录制度;生产水果干制品应当制定原料预处理、切分(需要时)、浸渍(需要时)、晾晒(需要时)、干燥(需要时)、油炸(需要时)、调味(需要时)、脱油(需要时)、回软(需要时)、压块(需要时)、粉碎(需要时)、过筛(需要时)、杀菌(需要时)、冷却(需要时)、包装、在线或成品异物检测等生产工艺文件和生产工艺关键参数控制记录制度;生产果酱应当制定原料预处理、配料、打浆(需要时)、加热浓缩、灌装、杀菌(需要时)、冷却、在线或成品异物检测等生产工艺文件和生产工艺关键参数控制记录制度。
(二)称量、领料和投料控制制度。称量过程应当保证物料种类、数量与产品配方的要求一致,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领用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领用应当遵照“先进先出”或“效期先出”的原则执行,投料前对物料名称、数量等信息进行核对,并按照工艺文件规定的投料顺序进行投料。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运输和交付管理制度。根据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特点和卫生要求,选择适宜的运输和贮存条件;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并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根据生产特点、产品特性及进货方要求等,明确交付相关要求。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由记录和审核人员复核签名,记录内容应完整。
第三十八条 企业按照所申报水果制品品种和执行标准,应当分别从同一品种、同一工艺、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产品进行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