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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农业农村局发布告知书!事关农产品质量安全
作者:an888    发布于:2026-02-03 13:47   

  全市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

  2025年12月2日农业农村部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为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在全市范围内有效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承诺达标合格证”),是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依法开具,承诺其销售的农产品未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的证明。

  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农产品。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其产品产地按照生产批次开具合格证。

  (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开具合格证。

  1.向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农产品时,应当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采用拍照、留存原件、留存复印件或者扫码截屏等方式保存至少六个月。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不得收购。

  2.农户主动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取和保存。

  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规定收取和保存畜禽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畜禽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养殖户提供的承诺达标合格证。

  拒不开具和违规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第十八至二十条管理规定:轻则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重则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访问“智慧湘农”小程序:微信小程序中搜索“智慧湘农”或扫描小程序码。根据指引可注册、上传、查询相关数据,或者具体咨询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给与指导。

  望广大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落实主体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广大消费者学法、知法、用法保障自己的消费权益,共同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