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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3-10-27 19:21    文字:【】【】【

  鼎点娱乐-挂机完善法律体系构筑安全防线——《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金秋九月,是全国“质量月”,9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第144号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通过审议并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对于中国加强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立法背景解读——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配套规章《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进出口食品贸易发展迅速。近年来,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发展迅速。2002年以来,进出口食品贸易额连续保持在10%以上的增长速度。“十一五”期间是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快速增长时期。据统计,2005~2009年,我国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贸易额分别为562.9、634.8、775.9、985.5和913.8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9.5%、12.8%、22.2%、27.0%和-7.3%,2010年1~6月,进出口食品贸易摆脱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贸易额达546.4亿美元,与上年相比增长31.7%。进出口食品在对外贸易中所占比重逐年增长。第二,国内外食品形势要求加强食品监管。一方面,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对食品的要求越来越高,形成非关税技术壁垒,对我国食品出口产生了重大影响 另一方面,进口食品逐年递增,越来越多地进入到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但是,目前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不容乐观,总书记、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指示,要加强食品监管,确保安全。第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急需制定规章规范管理。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后,先后制定颁布了进出境肉类产品、进出境水产品、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涉及进出口食品的规章,但大多是针对单项产品的管理规定,不能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2009年,中国颁布了《食品安全法》,然而对于《食品安全法》中重要的一个章节“进出口食品”却一直没有一部全面的配套规章。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对进出口食品进行规范管理,有必要制定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进出口食品管理办法。从《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我们可以看出,这是当前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重量级立法,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起草过程解读——千呼万唤、精雕细琢的部门规章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即开始着手组织规章的起草工作,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便立即向WTO成员进行了通报,征求国外各方意见并及时进行了合理化采纳。由于考虑到当时的《食品安全法》正在制订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拟在《食品安全法》中增加“食品进出口”一章,为保持与法的有效衔接,规章草案一直没有发布实施。待《食品安全法》公布后,国家质检总局再次组织有关专家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论证修改,同时将原草案名称由《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改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修改后两次征求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意见,并在国务院法制办和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引发热议与广泛关注。《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前后历时4年,然而排除上述种种延迟的客观原因,这部“千呼万唤始出来”的部门规章,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以及立法部门严谨求实、字斟句琢的工作作风。设定制度解读——全面构筑进出口食品安全防线《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检验检疫机构的行为做出的规定,是上述法律法规有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集成和细化。《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共六十条,分为六章,即:总则、食品进口、食品出口、风险预警、法律责任和附则。为保持与食品安全法一致,将原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分别改为食品进口、食品出口。第一,对进口食品,建立包括“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评估、明确标准、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检疫审批、口岸检验检疫、收货人备案、安全监控、违法企业名单、食品召回”为主要内容的全方位管理体系。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可以对其进行回顾审查,以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 按照第八条、第十到第十八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 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对进口食品收货人实施管理 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风险监测制度,采取不同的检验监管方式。第二,对出口食品,建立包括“监测计划、种植养殖场备案、生产企业备案、抽检、违法企业名单”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系。按照第二十五条到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管理 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到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种植养殖场实施管理 按照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出口食品风险监测制度 按照第三十三到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第三,对进出口食品,实施风险预警管理。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收集、整理食品安全信息 按照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 按照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风险分析 按照第四十五条到第四十七条规定,实施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要点解读——适应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发展要点一,名称的修改体现未来的立法意图。草案原名《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章的习惯性叫法。然而在草案审核阶段,草案名称由《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改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这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考虑到名称要与食品安全法保持一致,另一方面是考虑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今后可能会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做更高层次的立法,将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立法提升到国务院法规的层级。因此,将名称命名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要点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商检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两法对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管理制度不尽相同的矛盾在这部规章里得到了解决,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采用了《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备案管理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同时,国家质检总局第142号令颁布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有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工作按照该规章执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的确认,是《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较之之前有关规定的最实质性的一大变动。要点三,所设制度适应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自成立以来,不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在进口方面,建立了以风险分析制度、国外企业注册制度、检疫审批制度及境外食品出口商或代理人和境内食品进口商或代理人备案制度为基础,符合国际惯例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对来自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食品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在出口方面,建立了以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和出口食品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为基础,以监督抽查检验为手段,实施预防为主、全程监控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目前,已对6000多个出口食品原料的种植养殖基地进行了备案,有效保证了向21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食品安全。从上述的“设定制度解读”中,《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所构筑的一系列制度,基本上体现了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理念。“十一五”期间我国出口食品合格率一直保持在99.8%以上,进口不合格食品检出率从2005年的0.54%逐年提高到2009年的2.45%,从现实来看,这种制度是符合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的。对当前行之有效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实践的总结,并将之制度化,正是这部规章的最大亮点。要点四,关于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标准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是在第六章中未对出口食品的标准进行细化规定。由于我国的相关食品标准与进口国家(地区)的食品标准不尽一致,在限用物质、具体限量等方面差异较大,如我国与日本的规定中,有部分物质我国允许用于食品而日本禁止使用,日本允许使用的我国又禁止使用。如果完全按照我国食品标准生产食品,很难达到进口国家的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出口食品标准进行了特别规定。因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采用了特别规定的要求,即“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并增加了关于“进口国家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要求”的情形的规定。要点五,关于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为了便于操作,具体实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设定了“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对列入目录的原料实施备案管理。“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在全国“质量月”活动期间出台的这部《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随着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逐步构建与完善,国家质检总局将进一步完善两大体系,即基于风险分析、符合国际惯例的进口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以及从源头备案、过程监督、产品抽检、符合我国实际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把好进出口食品的国门,让党和人民放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第144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第二章食品进口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第八条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第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企业备案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注册和备案名单应当在总局网站公布。第十条进口食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第十一条对进口可能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高风险食品实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条件及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第十二条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二)相关批准文件 (三)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四)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五)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明文件 (六)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第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第十四条进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第十五条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第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包括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标注内容的符合性检测。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强调获奖、获证、产区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第十七条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第十八条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应当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第十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填制准确完备的进口商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第二十条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线年。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第二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安全实行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进口食品进行风险监测,上报结果。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调整对相关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第二十二条进口食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目的国(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贸易合同要求进行检验。第二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国内进口商、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第三章食品出口第二十四条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应当保证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二十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容器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对其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报检。上述记录应当线年。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备案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以下称目录)和备案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备案的原料种植、养殖场名单。第二十九条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种植、养殖场实施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备案要求的,及时向所在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种植、养殖场提供原料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情况。第三十条种植、养殖场应当建立原料的生产记录制度,生产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依照进口国家(地区)食品安全标准和中国有关规定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并建立疫情疫病监测制度。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原料出具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第三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本辖区内出口食品实施监测,上报结果。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基础上调整对相关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第三十二条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第三十三条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出口食品分类管理要求、本地出口食品品种、以往出口情况、安全记录和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等相关信息,通过风险分析制定本辖区出口食品抽检方案。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抽检方案和相应的工作规范、规程以及有关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有双边协定的,按照其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第三十四条出口食品符合出口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并根据需要出具证书。出口食品进口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有新要求的,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检验检疫机构方可对证书进行变更。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依法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 依法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第三十五条出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经检验检疫合格。第三十六条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食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第三十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进口国家(地区)或者合同有特殊要求的,在保证产品可追溯的前提下,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同意,标注内容可以适当调整。需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加施。第三十八条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运往口岸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采取监视装载、加施封识或者其他方式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实施抽查,口岸抽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并按照规定上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不合格原因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第四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口食品时,可以将其生产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第四章风险预警及相关措施第四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风险预警制度。进出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者疫情的,以及境内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可能影响到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第四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网络,收集和整理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一)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第四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核准、整理的食品安全信息,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第四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相关规定对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风险分析研判,确定风险信息级别。第四十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国家质检总局视情况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并决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启动进出口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第四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不确定的风险直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控制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分析。第四十七条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应当及时解除风险预警通报和风险预警通告及控制措施。第四十八条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食品情况记录。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核查,根据产品影响范围按照规定上报。进口食品进口商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责令其召回。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措施以及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第四十九条发现出口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第五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第五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采取的控制措施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向有关部门通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指定场所监管相关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销售、使用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食品,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五十四条进口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 (二)建立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没有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的 (三)建立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第五十五条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的 (二)相关记录不线年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出口食品使用的原料未按照规定来自备案基地的,按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未报检或者未经监督、抽检合格擅自出口的 (二)擅自调换经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抽检并已出具检验检疫证明的出口食品的。第五十七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疫机构及检验检疫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八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进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进出口商和代理商。第五十九条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食品以及边境小额和互市贸易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办理。第六十条以快件、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食品的,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第六十一条进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的、使领馆自用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领馆、中国企业驻外人员等自用的食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六十二条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食品,国家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12月28日,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国家质检总局召开。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出席会议并向清华大学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范维澄等20位专家颁发聘书,大会讨论通过了专家委员会章程。蒲长城在讲话中指出,当前国内国际公众对食品安全高度重视,进出口食品安全涉及的点多、线长、面广,做好出口食品出口安全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因此,国家质检总局决定成立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作为国家进出口食品安全领域的咨询机构,通过形成一套科学机制,及时通报沟通情况,以提高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决策的科学性,应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有效性,促进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水平的提高。他希望专家委员会以科学的态度,积极研究探索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最新进展,为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决策和有效应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提供科学依据,推动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事业的发展,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据了解,目前中国每年向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食品,从14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口食品,检验检疫部门对300万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此次成立的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将致力于对国家进出口食品安全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重大措施的实施提出决策咨询意见 对应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采取有效措施提出咨询意见 对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风险分析工作进行指导,对重要风险分析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咨询意见 对制定和实施进出口食品安全重大科技项目提出咨询意见 研究进出口食品安全科学和技术,提出咨询建议。来自军事医学科学院、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国疾控中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等科研院所以及农业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部门的领导和质检系统的专家参加了会议。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贵州食品安全研究室授牌仪式在贵州省国际会议中心举行。据了解,目前贵州检验检疫局已建成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区域性中心实验室和常规实验室三个层次的检测体系、综合技术中心成为经CNAS认可及计量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拥有生物芯片扫描仪、基因测序仪、全自动微生物鉴定系统等先进检测设施设备400余台(套),价值近5000万元,基本上可以满足全省外贸经济发展及全省产品进出口检测的需求,将增强全省进出口食品的检验监管能力。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国家质检总局起草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0年7月16日,公众可通过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提出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粮食、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接受相应的培训。第二章食品进口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体系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第八条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第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企业备案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注册和备案名单应当公布。第十条进口食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第十一条对可能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或者有毒有害物质风险的进口高风险食品实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条件及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第十二条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二)相关批准文件 (三)法律法规、双边协定或者议定书等规定需要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四)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五)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许可证明文件 (六)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官方证书或者证明文件。报检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第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第十四条进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经检验检疫合格。第十五条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第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包括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标注内容的符合性检测。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强调获奖、获证、产区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第十七条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第十八条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应当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收货人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第十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收货人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六)近3年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品种、数量)的相关说明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第二十条进口食品的收货人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线年。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收货人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第二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实行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进口食品进行风险监测,上报结果。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调整对相关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第二十二条进口食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目的国(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贸易合同要求进行检验。第二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收货人、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第三章食品出口第二十四条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及合同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应当保证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二十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容器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对其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报检。上述记录应当线年。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备案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以下称目录)和备案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备案的原料种植、养殖场名单。第二十九条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种植、养殖场实施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备案要求的,及时向所在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种植、养殖场提供原料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情况。第三十条种植、养殖场应当建立原料的生产记录制度,生产记录应当线年。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依照进口国家(地区)食品安全标准和中国有关规定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并建立疫情疫病监测制度。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原料出具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第三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本辖区内出口食品实施监测,上报结果。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类基础上调整对相关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第三十二条出口食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第三十三条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出口食品分类管理要求、本地出口食品品种、以往出口情况、安全记录和目的地国家(地区)要求等相关信息,通过风险分析制定本辖区出口食品抽检方案。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抽检方案和相应的工作规范、规程以及有关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有双边协定的,按照其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第三十四条出口食品符合出口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并根据需要出具证书。出口食品输入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有新要求的,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检验检疫机构方可对证书进行变更。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依法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 依法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第三十五条出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经检验检疫合格。第三十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在保证产品可追溯的前提下,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标注内容可适当调整。需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加施。第三十七条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运往口岸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采取监视装载、加施封识、加施电子锁或者使用全球定位系统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实施查验,口岸查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并按照规定上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不合格原因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第三十九条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食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第四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口食品时,可以将其生产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第四章风险预警及相关措施第四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风险预警制度。进出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者疫情的,以及境内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可能影响到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第四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网络,收集和整理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一)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第四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核准、整理的食品安全信息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第四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相关规定对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风险分析研判,确定风险信息级别。第四十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以下控制措施:(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启动进出口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第四十六条对不确定的风险,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直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控制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分析。第四十七条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发布公告解除其发布的风险警示通报和风险警示通告及控制措施。第四十八条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批发、销售者停止批发、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食品情况记录。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核查,根据产品影响范围按照规定上报。进口食品收货人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措施以及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第四十九条发现出口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第五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第五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采取的控制措施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向有关部门通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的 (二)出口食品使用的原料未按照规定来自备案基地的 (三)伪造相关记录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指定场所存放的规定)的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疫机构及检验检疫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进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收发货人、进出口商和代理商。第五十六条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食品以及边境小额和互市贸易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七条以快件、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食品的,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第五十八条进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的、使领馆自用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领馆、中国企业驻外人员等自用的食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九条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食品,国家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

  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完善食品安全风险预防体系,福建有效提升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水平,该省出口食品农产品不合格率呈下降趋势。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1日透露的消息显示,2010年福建共检验检疫出口食品农产品4.33万批、27.9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6.78%和54.42%,从中检出不合格84批、327万美元,批次、货值不合格率比上年分别下降0.15个、0.05个百分点 进口食品农产品0.60万批、14.94亿美元,同比增长-26.16%和21.17%,从中检出不合格465批、9.51亿美元,批次、货值不合格率同比增长2.98个、7.30个百分点。建设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推进了福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去年福建启动建设涵盖全省9个地市的21个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推广“1+4”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综合管理模式,取得初步成效。安溪、建瓯茶叶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辐射带动了福建出口茶叶整体安全质量水平。长乐鳗鱼示范区被国家作为首批重点推进的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示范区。福建列入示范区建设的食品农产品去年出口普遍大幅增长。为完善食品安全风险预防体系,福建还对已有的《出口食品化妆品风险分析作业指导书》等43个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作业指导书进行全面修订,并补充制定关于食品抽采样、现场检验检疫和不合格处理等作业指导书11份,从制度上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并开展不合格食品调查,针对辖区被国外通报不合格食品,逐批展开原因调查,督促企业整改,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2015年10月10日,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揭牌仪式在中国检科院亦庄新址举行,人事司副司长谷保中出席揭牌仪式并宣读《质检总局关于同意中国检科院食品安全研究所(国家食品安全信息中心)更名的批复》(国质检人【2015】278号)。国家质检总局吴清海副局长出席并揭牌,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林伟局长,毕克新、白露副局长、中国检科院李新实院长、张立书记、李莉副院长出席揭牌仪式。国家质检总局吴清海副局长揭牌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化妆品风险评估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承担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各类检验检疫风险评估工作,为质检总局开展基于风险评估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风险管理提供科技支撑。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化妆品风险评估中心的成立符合风险管理和风险评估相互独立的国际惯例,是我国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机制创新的有益尝试,必将推动我国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工作更上一个新的台阶。中国检科院多年来开展了深入的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研究工作,在该领域取得一系列科研成果,并应用到了食品化妆品的风险管理实践。中国检科院李新实院长致辞李新实院长在揭牌仪式上致辞,他表示,总局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风险评估中心设在检科院,是对我院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技术支持工作的肯定和信任,对我院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他强调,检科院将以中心揭牌为契机,进一步凝练我院食品化妆品安全研究方向,按照总局批复的职能,着重开展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国家抽检计划制定、国外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体系评估、境外食品化妆品企业回顾性检查评估、进口食品化妆品准入评估、进口食品疫病疫情风险评估,进出口突发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努力满足总局决策需要,不负总局重托,不负专家支持,不负消费者期待,举全院之力,把中心建设成总局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智库。

  作为我国食品监管法律体系中唯一的农药残留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4)8月1日正式实施后,将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并对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推进绿色生产,提高农产品(000061,股吧)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产生积极影响。该标准的出台不仅对保证国内的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也将对食品的进出口产生重大的影响。对进出口食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标准中首次制定了果汁、果脯、干制水果等初级加工产品的农残限量值,解决了部分进口食品农产品无农残限量标准可依的局面。为配合新标准实施,全面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检验检疫部门给出三大建议:一是进口食品企业和进口商要尽快将农残相关要求与国外出口商进行沟通,确保进口食品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是尽快推动进出口食品检测方法的研发,加强技术支撑能力,确保检得全、检得快、检得准 三是相关部门加大宣贯力度,重点介绍新老标准的差异,并切实树立企业是食品安全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如何科学地控制农药残留,不仅事关进出口食品安全,也关系到国产食品安全。专家介绍,科学控制农残从生产渠道来讲,要注意6个方面:一是应根据农药的性质,病虫草害的发生、发展规律,辩证地施用农药,力争以最少的用量获得最大的防治效果 二是安全使用农药应严格遵守《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等规定,预防为主、综合防治 高毒、高残留农药不得用于果树、蔬菜、中药材、烟草等作物,禁止利用农药毒杀鱼、虾、青蛙和有益的鸟兽等,施用农药一定在安全间隔期内进行 三是在遭受农药污染较严重的地区采取避毒措施,一定时期内不栽种易吸收农药的作物,可栽培抗病、抗虫作物新品种,减少农药的施用 四是综合防治,积极开展农业防治、生物防治,实行农作物的合理轮作和倒茬 五是积极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品种,禁止使用淘汰的农药品种 六是掌握收获期,不允许在安全间隔期内收获和利用栽培作物。各种药剂因其分解、消失的速度不同,作物的生长趋势和季节也不同,因而具有不同的安全间隔期,收获时该作物离最后喷药的时间越远越好。对于消费者来说,科学控制农残应该进行去污处理。专家提醒,对残留在作物、果蔬表面的农药可通过暴晒、清洗、去果皮等方法进行去污处理,尽量减少或去除农药残留污染。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27号公告)2012年第27号关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特此公告。附件: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doc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5月7日,“重庆市进出口食品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启动会在重庆检验检疫局召开。该项目由重庆市科委、重庆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共同承担,历时三年,将重点立足重庆进出口食品安全,国外食品先进生产技术、标准和指南追踪,进出口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和生产加工关键技术规范研究,及为重庆企业提供人才、技术培训和检测服务.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重庆市科委等单位及中国检科院庞国芳院士出席启动会。

  9月8日,2017年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关键技术专项研讨会在北京西郊宾馆顺利召开。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食品安全研究所主办,并由岛津公司独家赞助。来自全国各地的进出口食品安全领域的200余位著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围绕新常态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领域的前沿热点问题展开广泛的技术交流。研讨会现场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处长熊先军和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李莉致开幕词。熊先军讲到,近年来,国家十分重视进出口食品安全检验检疫技术的发展,要求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完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加强检验检测关键技术储备,使我国基础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达到国内领先国际接轨的水平,为食品安全和应急检验提供科学有效的技术支撑和保障。希望检验检疫系统内的专家加强学习和交流,加快标准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最后,熊先军预祝本次大会取得圆满成功。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处长熊先军李莉首先代表会议主办单位向出席会议的各位领导和专家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向承办单位和赞助企业表示由衷的感谢。她表示,本次会议对进一步提升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创新能力和整体学术水平,进一步加强高水平的人才培养具有积极地促进作用。希望本次会议能为从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研究的专家学者提供一个交流学术意见、研究成果和工作经验的一个平台,帮助大家进一步增强学术洞察力,提高学术敏感度,推出更多学术优秀成果和发现更多的优秀人才。最后,李莉预祝本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李莉湖南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院长/国家质检总局首席研究员黄志强作了题为《LCMS-IT-TOF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多级高分辨质谱筛查技术》的报告。他介绍,针对保健食品非法添加物的检测方法有快筛试剂盒、HPLC-PDA、LC-MS/MS和LCMS-IT-TOF。其中,LCMS-IT-TOF可多级离子碎片数据库无对照品准确定性,具有高精确度、高分辨率、高灵敏度、真正多级质谱分析、快速极性转换、优化数据分析的有点。LCMS-IT-TOF多级质谱库无对照品定性过程一般为样品前处理、分析一级质谱图、METID软件初筛、多级质谱分析、多级质谱库准确定性。之后,他以壮阳类-5型磷酸二酯酶抑制剂定性和预测硫代西地那非分子式实验为例,对LCMS-IT-TOF多级离子碎片数据库无对照品准确定性法作详细介绍。湖南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院长/国家质检总局首席研究员黄志强AOAC中国区主席/山东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主任梁成珠作了题为《食品安全国内外检测方法的评估》的报告。他向与会者介绍了国内外相关标准方法现状,并指出国内食品安全检测方法相关支持性法规还需完善,部分检测方法的性能指标不能满足现实需求,有强制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方法或标准应用的后评估较为薄弱;而国外食品安全检测方法有较为完善的支持性法规体系,方法与实际需求衔接的较为及时,标准不具强制性,方法的开发评估工作较为扎实。AOAC中国区主席/山东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主任梁成珠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首席专家/食品安全研究所所长张峰作了题为《食品中化学有害物筛查技术研究》的报告。张峰介绍,食品中化学有害物发展趋势非常明显,开始向非靶标筛查技术方向发展。他向与会者讲解了他们课题组关于筛查技术的成功应用案例:某药物原料(小牛肺部灌洗液)的微生物检测合格率通常为60%,2015年监测合格率突然达到90%以上,但终产品发现内毒素。张峰课题组推断添加或污染的种类为抗生素,之后基于抗生素数据库质谱筛查发现磺胺类、喹诺酮类、氯霉素等抗生素。为解决实际应用的方便、快捷、成本问题,开发了胶体金快检技术,用于原料药的日常快检。此外,他还介绍了食品中环境内分泌干扰物和功能性多糖分析技术、食品中致病菌代谢物的质谱分析技术、基于质谱裂解规律的食品安全筛查技术和食品安全绿色分析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首席专家/食品安全研究所所长张峰浙江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副主任谢文作了题为《茶叶中蒽醌残留量检测技术及污染物来源分析》的报告。欧盟规定蒽醌在茶叶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为0.02mg/kg,国际癌症研究机构认为蒽醌的致癌性在人类上证据不足,但在动物实验上有足够的证据。谢文向与会者详细介绍了她们课题组针对茶叶中蒽醌残留量检测所开展的样品前处理、质谱检测、提取溶剂的选择、加水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净化柱的选择、蒽醌添加回收、污染物来源分析等相关研究。浙江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副主任谢文江苏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研究员丁涛带来了题为《蜂蜜质量安全检测简介》的报告。他向与会者介绍了我国蜂蜜掺假问题以及现有针对蜂蜜掺假鉴别标准方法特点。江苏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研究员丁涛上海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高级工程师伊雄海带来了题为《高分辨质谱在食品安全检测中的应用》的报告。他向与会者介绍了采用高分辨质谱筛查测定食品中多种农药残留的方法。上海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高级工程师伊雄海深圳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副主任岳振峰带来了题为《香港 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 检测技术》的报告。他向与会者介绍了香港除害剂检测方法的采用及参考标准和深圳CIQ检测方法。深圳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副主任岳振峰北京理化测试中心研究员武彦文带来了题为《食品中矿物油污染物的分析方法开发》的报告。近年来,矿物油污染食品重大事件在国际上频繁发生。武彦文课题组采用液相色谱-气相色谱(配备氢火焰离子检测器)联用仪(HPLC-GC-FID),建立了一种在线净化、分离测定大米中矿物油(MOSH和MOAH)含量的方法。该方法操作简单便捷,分析速度快,自动化程度高,能够有效节省溶剂使用量,适合粮食中饱和芳烃矿物油分析。北京理化测试中心研究员武彦文福建检验局技术中心副主任杨方带来了题为《GC-QTOF/MS或GC-MS/MS用于茶叶中多种农药残留时的前处理方法探讨》的报告。茶叶中农药残留问题一直受到人们广泛关注,杨方向与会者介绍了她们课题组开发的基于GC-QTOF/MS检测的茶叶前处理方法。福建检验局技术中心副主任杨方湖北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副主任王鹏带来了题为《分子印迹材料的制备及其应用研究》的报告。分子印迹技术在食品、化学、医学等领域已有广泛应用,王鹏向与会者介绍了他们课题组研究制备的分子印迹复合材料及在样品前处理中的应用。湖北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副主任王鹏黑龙江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副主任吴岩带来了题为《食品中酪蛋白磷酸肽含量检测技术研究》的报告。他介绍,酪蛋白磷酸肽具有很强的促钙吸收活性,因此逐渐成为功能性食品添加剂的开发和研究人点。之后,他详细讲解了他们课题组采用液相法、液质联用法进行酪蛋白磷酸肽含量检测的相关研究工作。黑龙江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副主任吴岩AOACINTERNATIONAL理事鲍蕾带来了题为《AOAC检测方法在食品安全及国际贸易中的应用》的报告。她向与会者介绍了AOAC标准的制定程序及在食品安全和国际贸易中的应用。AOACINTERNATIONAL理事鲍蕾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张庆华带来了题为《我国二恶英分析概况》的报告。他向与会者介绍了国际上二恶英类监测方法体系概况和一般流程。之后,他介绍了他们课题组利用HRGC和HRMS开展的二恶英类监测方法研究工作。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张庆华北京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高级工程师张朝晖作了题为《MALDIMASS在食品检测领域中的应用》的报告。他向与会者介绍了采用MALDI-TOF对食品中致病菌的指纹分析方法。北京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高级工程师张朝晖本次研讨会全面展示了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领域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成果,最终,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岛津专家提出食品安全检测方案亮相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讨会,引发各食品检验检疫部门专家关注。近来社会屡屡出现食品问题热点,食品安全直系百姓,相关部门亦担负着重担。为了进一步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学术交流,推动食品安全相关产业健康发展,针对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发专项进行深入研讨,9月7-9日,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讨会特在京举办。此次研讨会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食品安全研究所主办,岛津公司独家赞助,来自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的专家学者200余人参与此会,广泛交流分享了关于各食品检测技术和多年的专项研究成果。岛津公司分析测试仪器市场部曹磊部长携两位技术专家出席此次会议,期望岛津“以科学技术向社会做贡献”的理念协助推进检测领域技术发展。会议现场,专家齐聚会议首先由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熊先军处长致开幕辞,他指出当今食品问题是全球关注的焦点,综合性原因促使中国食品贸易快速发展,食品进出口传统监管工作迎来巨大挑战,需要防范风险,完善新的监管体系制度。并希望全系统专家展开交流,加快研发和建立标准方法的制定工作,与国家要求高度一致,推动促进全国检验检疫技术发展。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李莉副院长随后为大会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她代表主办方热烈欢迎各位专家学者的积极参与,并希望此次会议将成为一个标志性的品牌,在食品监测方面成为全国专家交流学术意见和成果的优秀平台,秉承拓宽交流范围,提高学术水平,广交学术人才的目的,提供更良好的发展空间。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熊先军处长致辞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李莉副院长致辞湖南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黄志强院长作了题为《LCMS-IT-TOF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多级高分辨质谱筛查技术》的报告,其中提到了岛津技术在食品检测研究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并对保健食品的非法添加检测方法进行了讲解,LCMS-IT-TOF能够针对多级离子碎片数据库无对照品准确定性,具有高精确度,高分辨率,高灵敏度,真正MSn分析能力,快速极性转换功能,优化数据分析能力等多种出色性能,能够搭载数据分析软件建立高分辨质谱库,更便捷有效的进行分析检测工作。湖南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黄志强院长做报告山东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主任梁成珠作了题为《食品安全国内外检测方法的评估》的报告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食品安全研究所所长张峰作了《食品中化学有害物筛查技术研究》的报告浙江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副主任谢文作了题为《茶叶中蒽醌残留量检测技术及污染物来源分析》的报告江苏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研究员丁涛作了题为《蜂蜜质量安全检测简介》上海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高级工程师伊雄海作了题为《高分辨质谱在食品安全检测中的应用》的报告深圳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副主任岳振峰作了题为《香港检测技术》的报告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研究员武彦文作了题为《食品中矿物油污染物的分析方法开发》的报告福建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副主任杨方作了题为《GC-QTOF/MS或GC-MS/MS用于茶叶中多种农药残留时的前处理方法探讨》的报告湖北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副主任王鹏作了题为《分子印迹材料的制备及其应用研究》的报告黑龙江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副主任吴岩作了题为《食品中酪蛋白磷酸肽含量检测技术研究》的报告AOACINTERNATIONAL理事鲍蕾作了题为《AOAC检测方法在食品安全及国际贸易中的应用》的报告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张庆华作了题为《我国二恶英分析概况》的报告北京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高级工程师张朝晖作了题为《MALDIMASS在食品检测领域中的应用》的报告岛津分析中心专家李艳敏博士在报告会中作了以质谱显微镜的可应用范围为内容,题为《原位分子可视化时代》的报告,并希望在利用岛津iMScopeTRIO质谱显微镜可在形态和分子结构上有双重的可视化结果,从而延伸到各种食品检测的应用当中。岛津分析测试仪器市场部产品专家尹宏瑞先生作了题为《科技还原真实:基于超临界流体技术对现有分析模式的改变》的报告,针对多种维生素同时分析的应用进展进行了剖析。他指出超临界流体色谱兼有GC和LC的特点,它既可分析高沸点、低挥发性样品,又有着较LC更快的分析速度,并且能与多种类型检测器相匹配,扩大了其应用范围和分类能力,在定性、定量方面有较大的选择范围。可以用多种手段来优化色谱条件,从而比HPLC更易达到更高的柱效率。岛津公司利用先进理念和控制技术,实现超临界流体萃取-超临界流体色谱-质谱联用分析,此外还可根据应用领域的不同,组建为SFC-UV、SFC-MS、手性化合物分析方法开发、离线SFE、SFC-LC切换系统等各种不同配置,满足不同分析目的需求。岛津质谱专家李艳敏博士作报告岛津技术专家尹宏瑞先生作报告会议签到现场参会来宾合影在岛津用户交流会上,分析测试仪器市场部曹磊部长发表致辞,他表示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在维护国民健康、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战略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岛津(中国)作为日本岛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目前在中国拥有14个分公司,事业规模不断扩大,历来非常重视与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的合作,希望进一步为质检事业改革发展和质量安全监管能力现代化贡献力量。岛津分析测试仪器市场部曹磊部长发表致辞关于岛津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株)岛津制作所于1999年100%出资,在中国设立的现地法人公司,在中国全境拥有13个分公司,事业规模不断扩大。其下设有北京、上海、广州、沈阳、成都分析中心,并拥有覆盖全国30个省的销售代理商网络以及60多个技术服务站,已构筑起为广大用户提供良好服务的完整体系。本公司以“为了人类和地球的健康”为经营理念,始终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加先进的产品和更加满意的服务,为中国社会的进步贡献力量。

  据国家质检总局消息,《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制定完成,将于近日发布实施。今后进口洋奶粉要经过风险评估并符合要求后,才能允许进入中国。近年,洋奶粉纷纷进入中国市场。这些洋奶粉在受到国内消费者追捧的同时,也不断曝出食品安全问题。据统计,在国家质检总局14个月以来公布的进境不合格食品通报名单中,共有34批次超过270吨不合格进口奶粉被销毁或退货,其中四分之三为婴幼儿奶粉。据了解,按照《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口到中国的婴幼儿配方奶粉需要符合我国国家标准,办法对于维生素和矿物质的含量都有明确规定。2010年,国务院法制办已发布进出口乳品监管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对于进口乳品的准入、审批、标准、检验检疫和风险预警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质检总局表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对于乳制品提出了准入评估的要求,只有经过风险评估并符合要求的国家才被允许向中国出口。同时,还将对出口商和代理商实行备案制度。

  罗丹明B是一种碱性荧光染料,是致癌物质,禁用作食品染色剂。用乙酸乙酯-环己烷提取试样中的罗丹明B,经凝胶色谱净化系统净化,用液相色谱-荧光检测器或液相色谱-质谱/质谱仪测定和确证,外标峰面积法定量。该方法适合各种食品基质中罗丹明B的检测,包括火锅底料。该检测方法基本操作步骤如下:称取2.0g辣椒油样品于25mL容量瓶中,加入乙酸乙酯-环己烷溶液定容,超声提取15min后,取15mL溶液过0.22µ m微孔滤膜后作待净化液。称取2.0g非辣椒油样品于50mL离心管中,准确加入25mL乙酸乙酯-环己烷溶液,于旋涡混匀器上混合提取2min,再超声提取15min后,离心5min,上清液过0.22µ m微孔滤膜后作待净化液。取10mL待净化液于GPC样品管中,用于GPC进行净化,收集洗脱液,于40℃下旋转蒸发至干。残渣用1.0mL甲醇溶解后,过0.22µ m微孔滤膜,进行HPLC荧光测定,或用1.0mL40%甲醇水定容,过0.22µ m微孔滤膜,进行HPLC/MS/MS测定。参考图谱如下:本资料中价格仅供参考,购买前请向我司销售员询价下载pdf版:进出口食品中罗丹明B的检测方法(SNT2430-2010)

  1月13日,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视频会议在京召开。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孙大伟出席并在讲话中要求,抢抓机遇,狠抓落实,加快推进检验监管业务改革。结合刚刚闭幕的全国质检工作会议精神,孙大伟就加快推进检验监管业务改革,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是要领会中央要求,落实总局部署。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检验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全面领会总局党组对检验监管工作提出的各项要求,准确把握检验监管业务改革的基本精神,确保改革顺利推进。二是要转变思想观念,完善制度措施。通过克服消极观望的心理,增强主动性 克服麻痹大意的心理,增强危机感 克服无所适从的心理,增强自信心 转变观念,树立改革创新思维。通过制定检验监管业务改革总体方案,完善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制度体系,处理好推进改革与完善制度的关系,着眼全局,完善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制度。通过突出加强风险管理,完善目录外商品监管,抓好出口示范区建设等源头管理,加强进口商品检验监管,抓好当前,强化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措施。三是要加强作风建设,抓好制度落实。要严明纪律,从严治检 加强培训,提升能力 落实责任,提升绩效 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为全面深化改革作出贡献。质检总局检验司司长王新作工作报告。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和总局各司(局)的有关负责同志,检科院、检验检疫协会、中检集团等单位的代表,以及总局检验司全体人员在主会场 全国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分管局长、主管处室负责人以及一线检验检疫人员在分会场,共计5000余人参加了视频会议。文章转载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为了解中国科学仪器的市场情况和应用情况,同时将好的检测机构及其优势检测项目推荐给广大用户,“仪器信息网”与“我要测”自2011年9月1日开始,对不同领域具有代表性的“100家实验室”进行联合走访参观。近日,“仪器信息网”与“我要测”工作人员参观访问了本次活动的第八十一站:常州进出口工业及消费品安全检测“中心”。常州进出口工业及消费品安全检测中心徐炎副主任、化学/危险品实验室刘君峰副主任以及邵晨杰工程师热情接待了仪器信息网到访人员。常州进出口工业及消费品安全检测中心(常州危险货物与包装检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创建于1985年6月。目前中心建有面积近10000平方米的专业实验场地,现有各类先进仪器设备200多台/套,总价值逾3000万元,拥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42人,其中研究员1人,高级工程师4人,工程师18人,博士研究生1人,硕士研究生7人。“中心”共有包装实验室、化学品评估实验室、食品接触材料实验室、微生物实验室、轻纺实验室和木制品实验室六个实验室。业务范围覆盖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包装、危险品定级分类、化工品品质、RoHS指令、食品接触材料、REACH高关注物质(SVHC)、纺织品、木制品、GHS标签/安全说明书SDS编制等十余类。其中包装实验室、化学品评估实验室、食品接触材料实验室均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重点实验室资质整体实验室仪器室LC-MS烘箱室(德国进口BINDER烘箱)一、特色重点检测实验室,检测能力行业内前三危险货物包装及普通包装检测实验室据刘君峰副主任介绍,危险货物包装及普通包装检测实验室成立于1985年,是国内第一个专业危险货物包装检测中心,在当时也是全国唯一的一个。实验室主要承担危险品运输包装和普通运输包装的性能检验。目前该实验室是国家级危险货物包装检测重点实验室、国家行政许可的定点实验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和澳大利亚劳工局指定和认可的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测实验室。实验室承担的检测业务量约占全国危险货物包装总业务量的70%以上,居全国第一。“中心”主任汤礼军研究员现为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技术委员会委员,包装及危险化学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并多次代表国家质检总局参加了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会议和APEC相关会议。危险货物包装及普通包装检测实验室国家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实验室据介绍,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实验室于2002年开展危险品定级分类业务,是中国最早开展危险品分类与评估业务的实验室之一,也是我国质检总局规划是的八个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之一。经过多年的发展,实验室已经具备了按照TDG、GHS等国际规章要求进行测试和定级分类的技术和研发能力。此外,2010年“中心”与中国检科院合作成立中国检科院(常州)化学品安全评估及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研究室,2011年中心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CCIC合作共建化学品检测实验室。就整个国家检测系统来说,目前该实验室的特色检测业务量已经居于前列,其业务范围除覆盖江苏省、安徽省全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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